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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总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0 08:41:48 浏览次数:0

为规范市总机关经费支出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现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支出管理

(一)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范围列支,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相关(部)室要认真审核基础资料,切实加强计划管理。

(二)办公经费支出

1、办公用品购置要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各部(室)将所需办公用品报办公室,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两人以上进行集中采购、结算。

2、水电费、电话费、网络服务费、取暖费以每一个正常结算时间段的支出总额为标准,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3、招待费支出:加强监管,杜绝铺张浪费。各部室有接待任务时,需提前向常务副主席请示,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4、差旅费支出。(依据通化市财政局〈通市财文字[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公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100/人·天包干使用(青海、新疆、西藏120/人·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80/人·天包干使用,自带车辆的,一律不补助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6)工作人员到边远镇(五道江镇、鸭园镇、铁厂镇)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边远镇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7)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通知等据实有效的票据凭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主席、常务副主席逐级签批,方可报销。

5、车辆运行费: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许公车私用,不许在节假日期间加油。司机加油后需提供正规发票由常务副主席签字后报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6、邮寄费:各部(室)邮寄文件、表格、书籍、证书等,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邮寄、结算。

三、借款管理

借款必须是因公支出,严禁因私借用公款公务办结后3-5个工作日内报账。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账,做到一借一清。借款超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办理新借款事项。

四、现金管理

(一)严格现金使用范围。除日常小额支出及职工工资、福利、差旅费等采用现金结算外,凡与外单位资金结算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均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收款人须与发票盖章单位一致。

(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保管和支付,严禁挪用、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账外现金。每月月末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审批程序、权限及其他

(一)市总机关一切支出需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请常务副主席审批签字。

(二)办公室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审核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三)支出审批权限: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由常务副主席签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由主席签批。 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报销的票据要符合《工会会计制度》和财政法规等规定,做到数字准确,经济业务内容真实,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报销票据如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涂改、挖补,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销各类费用。

(五)差旅费报销未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等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机动车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保险费须附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保险清单,经手人必须2人以上。

(七)办公室代管的专项经费支出必须由有关部室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主席、常务副主席签批,帮扶资金必须由被补助人或其亲属签字领取,市总机关任何人不得代领。

(八)办公室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支出报表上报给主席、常务副主席。

六、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