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总工会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7-21 10:51:45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新任科级干部的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政治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对象主要为新提拔的科级干部(不含虚职)。可采取集中谈话和分别谈话两种形式,也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是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自身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不易核实,应当提醒的;二是群众反映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醒纠正的;三是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四是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五是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六是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七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谈话程序是新任科级以上的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纪检组、机关纪委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廉政谈话要在市纪委和党组的领导下,以派驻纪检组为主,机关纪委为辅,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通化市总工会
2021年3月19日